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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改中的假离婚应当采取有效制裁

2001-02-27 来源:生活时报 通讯员 鲁来顺 本报记者 赵文立整理 我有话说

随着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危房改造的加快,一些怪现象也开始出现。为了多获住房或房屋拆迁款,“离婚”现象突然增多。由于国家制定了优惠政策,公有住房在出售时价格较低,多占的公有住房一旦上市交易,赚取的差价将会相当可观。

这些人通过离婚,将夫妻双方现有的住房,向一方转移,制造另一方为无房户,以达到骗取巨额住房补贴或者房屋拆迁款的目的。例如:2000年上半年,广州的离婚率较正常年份多出三成。在四百多对离婚中,有近半数人是因为分房问题而离婚。在上海出现爷孙三代同时离婚;在北京假离婚的荒谬闹剧也大有人在!有的干部职工为了达到多处占房的目的,钻政策的空子,搞假离婚或突击离婚。他们揣着离婚证,却照常在一起生活。这种现象已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

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第四十八条有专门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在房改中出现的那些“假离婚,真吞款”和“假离婚,真逃债”是同出一辙,但是,在这一条款中并没有体现出。因此,我希望此现象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不能眼睁睁的看着国家财产落入小人之手!

结婚和离婚,既是一种法律行为,又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如果拿法律当儿戏,滥用法律赋予公民的婚姻自由的权利,谋个人的私利,就应该有严格的法律来制约!

北京中关村医院前列腺专科医生赵健

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嵇昆梅的答复:

在房改中出现以假离婚的手法骗取国家资财的现象是房改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问题,应当认真研究,采取措施解决。

离婚的法定程序有两个:一是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一是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在办理离婚手续的相关部门中,应对假离婚而为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提高警惕,认真审查,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发现以离婚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的,要予以制止,并要教育,并可与其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共同对其进行教育,使其认识行为的错误与危害。在落实房改改革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上述问题,可向办理离婚手续的部门反映,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同时要加强对全民的法制教育,教育公民以法律、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作违法、违反道德的事,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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